2015年6月5日傍晚7时前后,在看守所熬过了十一个月非常折磨的张小玉走出了那扇地狱之门。张小玉在讲述她被解下手铐脚镣的那个刹那间“我张小玉感觉就要飞了起来!”
我理解那大概是有双层含义:脱负的身体轻盈如羽;再就是心理那沉重的枷锁的解脱。
除了中国的那种地方惯常所有的“执法者可以不依法(多么矛盾的修辞)”的特征之外,还有一种反人道的理念在那里大行其道。
6点58分,检察院有人来到看守所,他们扮作上帝向眼前这个弱不禁风却令一些人胆战心惊的小女人宣布了一种施舍“张小玉系許有臣故意杀人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决定对张小玉不起诉”,张小玉说这本身就是我的权利,自由不容剥夺。检察院来人要她在那张纸上签字,张小玉出于本能的警惕,犹豫了一下。那人立刻说:“你不签就别走。”心底里充满疑虑却又似乎真的看到点希望“要是真的让我走,我岂能放弃?”“我求生的欲望很大的。”张小玉不再坚持要在律师的指导下走完这一步。“我真的神志已经不清,我赶紧签了名,连什么内容都没有看……”
站在焦作市看守所门前的张小玉真的感觉到了她的身后的那扇沉重大门正在被关上。张小玉却依然难以相信这一切的真实性。
张小玉独自站立看守所门前,瘦弱身躯被浓浓夜色包裹。这里距离焦作市有足足三十里之遥。十一个月前她是被疑罪押解来此,十一个月后她被无罪释放却仍然像似罪犯一样不被看守所待见:自己找车回去!张小玉在路边从7点站到九点,直到一个下地回来的好心人捎上了她……
和这次的遭遇几乎一样的是三年前,十八大前,张小玉被焦作派驻北京的截访狗连夜绑架到太行山深处的一处小村落。十天后,张小玉同样是被拉到距离他在焦作的家五六十里距离的济源市,半夜抛弃在郊野。在挡了十数辆出租车都被拒载后,小玉问起最终答应拉她的司机“为什么?”,司机头也不回地对她说:“你看看你,模样真像是女鬼。”
张小玉面对镜头,一反往常地安静。“身体自由了,心思仍然在囚笼。张老师你说,这是不是叫精神不自由?”
我默默地做了个叫她继续安静下去的手势。不知道她是否看懂。自从2008年从北京开始用那台家用小DV记录她和她的丈夫许有臣,到后来换了索尼1500来记录,以至于现在手里是端着索尼4K在记录刚刚走出监狱的张小玉。世事变迁,飘忽迷离,十一个月前我已经开始构思这个记录片的主人公忽然因杀人嫌疑而消失在我的镜头前的后续乃至结尾。而眼前镜头里这个又忽然闪现而出的主人公对我来说又是多麽的弥足珍贵。
纪录片《小玉》一直在拍摄中……


【附录】“我真的神志已经不清,我赶紧签了名,连什么内容都没有看……”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张小玉,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李封东会95号。因涉嫌故意杀人,2014年7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4年8月1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8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书庆,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小玉涉嫌故意杀人罪,2014年10月27日移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1月6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4年11月24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4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5年1月8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2月8日焦作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5年3月23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4月23日焦作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焦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17日下午18时许,犯罪嫌疑人許有臣、张小玉因在北京非法上访而被带至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一中队接受调查处理,二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民警王军干等人准备带二人下车时,张小玉扬言:“现在开始动武了,他要是敢抓我,我就用刀捅死他们几个”,并喊叫“捅他”,随即許有臣持刀朝被害人王军干等民警捅刺,致王军干被刺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焦作市公安局认定张小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小玉事先与許有臣通谋。許有臣一直供述称其没有告诉张小玉他下车去买刀并将刀带入车内的事实,张小玉也坚称其不知道許有臣下车去干什么以及許有臣将刀带入车内这一事实,在卷的其他证据对此也不能够予以证明;其次,现有证据中仅有证人陈小斌、买跃勇的证言证明张小玉在許有臣捅刺王军干等人时喊叫“捅他”,关于张小玉与常玮平的通话录音显示张小玉有“要是敢抓我,我就用刀捅死他们几个”等言语,经过比对张、常二人通话的时间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的时间,张小玉是在許有臣持刀捅人行为发生后才有此言语表达,而且张小玉、許有臣对此事实始终未予供认,故现有证据认定张小玉在事中指使、怂恿許有臣捅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张小玉系許有臣故意杀人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小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6月4日